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虎門條約才是第一個不平等條約? 南京條約是平等條約吧?

刮刮樂英文代碼2014發問:

南京條約內容為: 賠款2100萬元 割香港 開放廣州.福州.寧波.廈門.上海 ->沒有不平等! ->應為"平等條約" 虎門條約內容為: 協定關稅 英人享有治外法權 英國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 ->有不平等 ->應為"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" ??

最佳解答:

不平等條約是指兩國主權往來上不平等,南京條約因為沒有涉及主權往來不平等的問題,所以不算不平等條約。割地賠款在當時戰後處理上是常例,如普法戰爭後法國也是割地賠款,沒人說那是不平等條約,最多是屈辱的和約,兩者不能混為一談。真正的不平等條約是南京條約續約,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與虎門條約。其中規定了領事裁判權、協定關稅、租界與片面最惠國待遇,造成中國重大損失。 另外,今日許多人常批評清廷昏庸無能,導致在外交談判中權利損失太多。這種說法並不公平,因清代的外交觀念與現代相差很大,許多被認定為不平等的條款在中國歷史上都有跡可循,清朝不過是援例辦理,對清朝來說根本不是不平等條約。如1835年清廷與中亞的浩罕所簽訂的商約中就已經包括了領事裁判權、協訂關稅這些條款,但我們並不將此視為不平等條約。 以清代觀點來看: 1.割地:割讓香港對陸權國的清朝來說毫不在意,香港島僅有台灣千分之一大,既沒商業價值,也無軍事意義。天朝示恩於夷人,將蠻荒小島給英人屯貨居住,不過是不值一提的小事。 2.賠款:賠款2100萬元,連同已交付的廣州贖城費共計2700萬元,相當於道光朝全年收入的1/3,對朝廷來說是相當沉重的負擔。不過其中1/3商欠轉價給商人,其他以捐派方式處理,對財政影響不大。 3.協訂關稅:中英議訂關稅,平均在5%左右,若有更訂須雙方協議。此協議關稅過低,且侵犯中國關稅自主權,但中國沒有關稅自主觀念,反倒認為新稅率比舊日關稅略高,是外交上的勝利。 4.領事裁判權:中國本就習慣讓外人自治,夷人自行管理既方便又省事,朝野上下對此沒有爭議,甚至通商口岸外人還沒派駐代表時,地方官員還會要求儘速派員處理外夷事務。 5.最惠國待遇:中國自古以來對外夷「一視同仁」,英國要求清廷給予其他國家所有特權自動推及英國和傳統觀念相符,當美、法向中國要求給予英國同樣特權時,清廷連考慮都沒有就直接同意。 6.軍艦入港:這個建議英國連想都沒想過,問題是中國自古本無領海的清楚概念,五口通商後為有效管理外商,清廷主動要求英國每一通商口岸可以停泊一艘軍艦,軍艦離開時必須要派另一艘接替。 7.租界:外人劃界聚居在唐、宋已是如此。既可以將外人集中管理,避免華夷紛爭,又能將外人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,當然是可行做法。連外人沒有要求租界的地方,地方官還會主動要求洋人儘快劃界。 今天認為平等互利的五口通商與國交平等,當時反倒認為最難接受。因國交平等當時認為官吏平等往來乃亂我華夏體制,大損朝廷威嚴。五口通商當被認為外人擇地而居,橫行無忌,遍植禍根,更兼華夷混雜,糾紛難免。

其他解護照英文名字查詢答:

不是還有一個穿鼻草約,雖然是琦善自己訂的|||||其實,你所說的《虎門條約》,又稱為《南京條約續約》。 還有,你把《虎門條約》的內容弄錯了。 因為道光廿三年五月廿九日(西元1843年6月26日),中英雙方在香港交換《南京條約》的批准書。 該約共有十三條款,其中有許多後續問題要解決,例如五口通商要怎樣通商等問題。 所以中英後續又簽訂了《五口通商章程》、《南京條約續約》(《虎門條約》)。 這一些條約都算是《南京條約》的附帶條約,所以都算在《南京條約》的內容裡面。 所以ㄧ般才會說《南京條約》是近代中國對外第一個不平等條約。 因此《南京條約》包含一切不平等條約的本質;為以後一切不平等條約的藍本,也開啟了中國百年不平等條約的束縛。 附帶說明《五口通商章程》、《南京條約續約》(《虎門條約》)的重點。 中英《五口通商章程》:道光廿三年,西元1843年7月22日簽訂。 Ⅰ.協定關稅:規定英國貨物進出中國海關,大部稅率「值百抽五」,內地通過稅「照舊輸納,不得加增」,從而把中國關稅稅率固定在最低限度。 Ⅱ.領事裁判權:凡中國人與英國僑民發生糾紛,或在中國領土犯罪,則由雙方官吏合審,各按本國法律治罪,英國人如何科罪,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,不受中國法律約束。 中英《虎門條約》:道光廿三年,西元1843年10月8日簽訂。 Ⅰ.確立租界: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,租賃房屋,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。 Ⅱ.片面最惠國待遇:中國將來如「有新恩施及各國,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」。 Ⅲ.軍艦常駐中國:通商五口各准英國停泊兵船一艘,以便約束水手人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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